- 簡化整併程序、統一獎勵標準,都更推動將更有效率
營建署表示,在「程序面」上,現行規定因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經聽證程序即予核定,不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故主管機關在核定相關計畫前無論爭議與否,均需舉行聽證。而考量個案計畫有爭點始有論辯的實益,故本次修法規定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已經全體同意協議合建者」或「屬於得簡易變更之情形」者,均免舉行聽證。
另外計畫核定後如有需要變更,只要未影響公共利益,或已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本次修法並再增訂得免辦公開展覽、公聽會等規定,將有效加速行政流程。此外現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多採分別報核、分別審議的方式辦理,耗費冗長的審議時間,也同時造成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與實際核定計畫之分配有重大差異致產生爭議不斷,本次修正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併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二個計畫程序合一,將確實達到簡化的效果,有助行政經濟。
營建署也提到,在「實質面」上,本次修法將容積核給額度予以量化及明確化,只要符合條件即給予奬勵,未來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的重點將著重於都市更新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審核,而不用耗費專業資源在斤斤計較容積獎勵額度多1%少1%,也將大幅提高審議效率。
營建署再表示,在「執行面」上,考量都市更新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且權利變換計畫既已透過多層程序把關後由主管機關作成強制參與之行政處分,當然主管機關即應負有擔保計畫完成之義務來協助推動,故本次修法維持政府代為拆遷機制,規定政府於協調後即應訂定期限執行,以避免少數不同意戶阻撓都市更新事業之推行。
都市更新涉及整合、公益性及權利分配等多重議題,致辦理程序及審議複雜冗長;本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進行全面性檢討,以期都市更新制度更臻公平且健全,都市更新實施時程或許無法於短期內見效,長期而言,因都市更新法令修正及地方政府執行決心,將有助於加速落實都市更新推動之政策目標。